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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出台人才政策“37条”,满满的都是干货!

     时间: 2020-09-04 16:25:00               文档来源:中共台山市委组织部

日前,台山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大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力度,为台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意见》综合考虑台山市人才结构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了十个板块共37条政策,是台山历年来含金量最高的人才政策。

《意见》明确,将实施博士、博士后人才汇聚计划、“精英回流”计划、“本土人才造血”计划及优秀人才“筑巢计划”等四项计划,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产业人才及行业领军人才等,为台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据介绍,台山将大力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大力引进国(境)外博士和博士后,柔性引进在读博士。

对博士和出站博士后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最高每年可达30万元。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的博士后,每年可获最高45万元生活补贴。

对国(境)外引进博士和出站博士后,发放生活补贴最高达40万元。

“精英回流”计划重点引进产业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其中,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带产业项目落户台山,按产业评估和“一事一议”的方式,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3000万元、1000万元产业项目补贴。

“本土人才造血”计划重点支持优秀人才继续深造、培育产业精英后备人才、加强名师名医名家培育、加强技能人才培育及实施“粤菜师傅”工程等。鼓励本土人才进行学习深造,对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1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江门市和台山市名师、名医、名家的人员,在台山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500-1000元的人才特殊津贴。

《意见》进一步明确,设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在住房补贴、落户就业、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等人才最为关心的问题上,为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住房方面,对承诺在台山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落户的新引进人才,在台山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获得购房补助最高达50万元。

教育方面,新引进或经认定(评定)为高层次人才或紧缺型人才的,子女在台山接受义务教育,分层次统筹优先安排学位保障就读。人才子女需转(入)学手续,教育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医疗方面,建立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和重大疾病救助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工作期间患重大疾病给予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外年度最高限额10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台山还将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一图读懂

台山人才工作37条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加大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中央、省和江门市有关人才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博士、博士后人才汇聚计划

(一)大力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对承诺连续在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3年以上,且年龄40岁以下的博士或45岁以下的出站博士后,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生活补贴。对我市的博士生导师、设站单位合作流动站或有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工作站的博士后导师,为我市每招收一名博士、在站博士后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

(二)柔性引进在读博士。支持柔性引进在读博士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按项目合作协议,经审查合格后,对柔性引进的博士和导师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和3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2年。

(三)大力引进国(境)外博士和博士后。对国(境)外引进博士和出站博士后,在第(一)条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300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我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2年;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给予每人40万元购房补贴。

二、实施“精英回流”计划

(四)引进产业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全职来我市工作的,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补贴,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给予1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并免费提供一套1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居住,工作满5年后奖励个人;柔性来我市工作的,按1000元/天标准给予补贴;带产业项目落户我市的,按产业评估和“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产业项目补贴。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全职来我市工作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免费提供一套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居住,工作满5年后奖励个人;带产业项目落户我市的,按产业评估和“一事一议”的方式,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000万元产业项目补贴。聘请若干产业发展领军人才作为市政府战略顾问,参与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制定和重要攻关项目遴选,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开发建设,每年给予领军人才适当工作补贴。对成功举荐高层次人才和产业项目落地我市的,给予相应补贴。

(五)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认定对我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引进的一至三级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经评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分别给予启动资金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团队和个人,按国家首次资助额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和“广东扬帆计划”等的团队和个人,按省资助额的1/2提供配套资助。

(六)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其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给予20万元~50万元资助;对特别优秀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留学归国人员入选国家、省人才项目资助计划且在我市创业就业的,按国家、省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支持台山海外社团、海外联谊会、侨青会等平台建立人才服务工作站,积极开展联谊交流活动和宣传推介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侨务和社团等工作,经评审合格的,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三、实施“本土人才造血”计划

(七)支持优秀人才继续深造。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1万元;对在职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5000元;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2万元。

(八)培育产业精英后备人才。结合重点发展产业和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培养产业精英后备人才,为申报国家、省重点人才项目做好储备。对认定为我市产业精英后备人才,其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给予3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资助或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九)加强名师名医名家培育。支持文化、教育、卫生、社科等领域的“专家工作室”建设,通过项目征集和评选,对我市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进行资助,单个研究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江门市级荣誉称号以及经我市选拔认定的名师、名医、名家,在我市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500元~1500元的人才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十)加强技能人才培育。对在我市创业就业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晋升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以及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3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合格的,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鼓励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发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每个培训课程项目培训获证人数达500人次以上的,经评估后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补贴。支持举办技能竞赛活动,对承办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名次的选手,给予资金激励。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资质社会组织的服务,为高技能人才搭建思想交流、绝招绝活展示平台,增强高技能人才活力。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对目录内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提升30%的倾斜;并实行养老保险补贴制度,每一技术等级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若在享受期限内晋升高一技术等级的,可在原核定补贴期限基础上再累加3年的补贴期限。

(十一)实施“粤菜师傅”工程。进一步打造国际厨点师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建设“粤菜师傅”国际研修院和组织“粤菜师傅”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著名餐饮联盟、行业协会开展饮食文化交流和合作,为“粤菜师傅”培训学员提供境外实习、就业创业机会。挖掘、推广本土特色名菜、特色宴,扶持当地传承成果显著、菜系品牌突出的机构和企业建立“粤菜师傅”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对获评江门市、台山市级“粤菜师傅技能大师”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500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3年。支持我市粤菜文化继承和传扬,培育一批美食项目创业主体,经认定合格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四、实施优秀人才“筑巢计划”

(十二)建立人才供给基地。对与市政府及经市人才办备案的市直部门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著名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等国内外机构,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工作经费,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机构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给予年度绩效补贴,推动建立稳定的人才供给基地。鼓励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或职业学校)开展“订单式”培养合作,重点培育重点发展产业紧缺专业人才,给予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适当补贴。

(十三)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才。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短期聘用、借调、兼职指导、技术合作或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柔性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引智项目,按薪酬或服务费总额2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人最高10万元,最长期限3年。

(十四)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深化“知我台山 爱我家乡”青年人才工作品牌,定期邀请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杰出侨胞举办学术讲座,组织优秀大学生“夏令营”、青年大讲堂、优秀人才代表座谈会、青年联谊会等系列活动。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对优秀青年人才携带的在我市落地转化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启动资金5万元~20万元补贴,对项目带头人按第四类人才给予补助,最长期限2年。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第三方人才机构对项目在创业指导、团队人才搭配、技术支持、金融和行政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五、实施人才培养服务载体建设

(十五)支持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补贴;对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建设补贴,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建设补贴调整为50万元;对通过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补贴。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建设经费调整为50万元。对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的研究院,按“一事一策”,在办公场地(土地)给予优先安排,给予最高1亿元启动资金补贴,其中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研究院建设资金的50%。建成后投入运营的,通过考核评估后,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人才引进、仪器设备或公共服务补贴,补贴期限5年。

(十六)加强博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对新设立并招收博士、博士后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贴。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的博士后,按省、江门、台山三级配套给予每年最高4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2年。对设站单位每新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工作补贴。

(十七)加快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对获批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江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台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工作室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并对领衔的首席技师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1500元、500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3年。对出资培养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的本地企业,经评估认定后给予企业资金资助,资助标准调整为每人1万元(每人只能资助一次)。

(十八)加快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台山分中心建设。制定实施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台山分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示范中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一体化配置政、产、学、研、资等资源,组织开展产业发展专项研究,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人才引进使用体制机制,在人才引进、人才服务、人才发展等方面探索博士后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将示范中心运营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十九)建设“人才驿站”“人才之家”。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设“人才驿站”和购买高层次人才联谊机构服务,搭建高层次人才聚会联谊、沟通交流、学习提高、共谋发展的“人才之家”服务平台。对由市委、市政府举办、承办的江门市级以上高端人才交流活动或论坛,按“一事一议”最高给予300万元经费支持。探索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制度。

六、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二十)提供人才公寓。健全人才安居保障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按照“政府统一建设、周转使用为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交通便利、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相对较好的区域建设人才公寓,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周转过渡住房。

(二十一)提供购房补助。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提供购房补助。

对承诺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落户的新引进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凭相关资料申请购房补助(有效期为5年,逾期将不再补助),购房补贴分3年按比例发放。

购房补助标准一览表

人才类别

购房补助(万元)

一级

50

二级

20

三级

8

四级

5

(二十二)发放租房(住房)和生活补贴。对顶尖人才及一至三级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申报1000元/天、6000元/月、4500元/月、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生活补贴按其他有关人才政策申报;初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作为持证人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纳税),并按规定入户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发放住房和生活补贴,其中毕业2年内最高全日制学历为硕士、本科(含国、境外)的毕业生,分别发放住房和生活补贴2000元/月、1000元/月,最长期限2年;具有工程技术类或科研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等其他人才,发放住房和生活补贴1000元/月,最长期限2年。

已享受本意见第二点第(四)小点住房奖励的人员,不再享受购房或租房(住房)补贴。

七、设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二十三)解决人才落户问题。全面放开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城镇入户;鼓励各镇(街)、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集体专户,用于接收因没有购置房产或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人才入户。

(二十四)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新引进或经认定(评定)为高层次人才或紧缺型人才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分层次统筹优先安排学位保障就读;高中阶段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子女原学校级别安排到我市相应级别的学校就读。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入)学手续,教育部门优先办理。

(二十五)协助解决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新引进人才配偶原属于公务员或符合编制部门规定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的,由市人才办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工作安排。如果其配偶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引进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配偶工作性质或专业实行优先推荐就业。

(二十六)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台山市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和重大疾病救助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患重大疾病时给予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外年度最高限额10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八、举荐人才不拘一格

(二十七)鼓励多渠道引进人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及急需紧缺型人才目录;支持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型人才,按服务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成功引进一人最高补贴1万元。

(二十八)支持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人才引进、评价、管理和服务。对人才中介、猎头机构和个人设立“引才伯乐奖”,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初次在我市就业,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工作满6个月的,按顶尖人才、一、二、三级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引进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技师(以上人员含本地生源),分别给予举荐人800元、450元、450元补贴。引进由高层次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并且入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奖励。

九、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浓厚氛围

(二十九)评选“台山市突出贡献和创新奖”。对用人单位在职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定确认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在我市工作期间发放特殊津贴,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对新引进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首席专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

(三十)评选台山市市管拔尖人才。大力表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评选一批台山市市管拔尖人才。对入选的市管拔尖人才,由市政府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津贴,津贴发放期限3年。

(三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每年组织一批优秀中青年民营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市管拔尖人才到发达地区培训、考察,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成长。

十、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

(三十二)加强人才工作统筹协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健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格局。

(三十三)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吸纳。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高层次人才(含高技能领军人才)国情研修班,在广大知识分子中深入开展“弘扬爱国精神,建功民族复兴伟业”活动,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中的先进代表入党或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推动问候、问情、问需、问策“四问”工作法常态化制度化。

(三十四)加强人才管理评价。完善人才资源信息数据库,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三十五)出台配套细则。人才目录、柔性引才目录、举荐补贴、工作补贴、交通食宿补贴、工作经费、年度绩效奖励标准、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面积标准、承诺制等由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六)落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每年按照上级要求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逐年提高。本意见所需人才发展资金,凡属上级政策规定需提供配套资助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凡属我市政策规定的资助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七)加强政策实施。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引进的各类人才按本意见执行,原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的各类人才,按原政策规范标准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享受范围。

本意见自2020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8日。本意见与国家、省、江门市及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均按照“从上、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我市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国家、省和江门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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